目前中国合作社现状

日期:2018/9/13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1224 复制

对于我国农民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作者来说,2017年是值得纪述的。这一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满10年,这一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通过,这一年合作社的发展达到新水平。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保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活力的重要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已成为组织带动各类农户融入现代农业、进入国内外大市场不可或缺的通道,成为广大农户包括贫困农户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现增收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在农业生产、流通、加工全产业链及乡村社会事业发展等诸多领域作用明显。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发展与改革因素使然,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稳中有升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虽逐年增加,但近几年增速趋于平稳。从图1中可以发现,以2007年为基期,2007年我国农民合作社仅为2.64万家,入社的成员为35万个。到2017年7月,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达193.3万家,是2007年的73.22倍,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值得一提的是,从2017年4月到2017年7月,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从188.8万家增加到193.3万家,短短3个月增加了4.5万家,增长率为2.38%。这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因素有关,也与当前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一定关联。就前者而言,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特别是田园综合体的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机遇,不断推动合作社融入其中,在市场竞争中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就后者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转型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同时,领办农民合作社或自身注册登记归类为农民合作社并不少见,表明专业合作社与综合社的关系正处于调整和过渡期。





(二)农民合作社的形式趋于多元化,土地、资本等要素合作扩大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意愿越来越强,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推动农民合作社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类型由传统的种养加合作向稀缺要素的联合转变,包括种植养殖型合作社、农资型合作社、农业机械型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劳务合作社、休闲旅游合作社、社区合作社和金融合作社等。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四川、浙江等地区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规模,在破解“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上给出了合作社的解决方案,具有改革探索意义。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方面,进展引人瞩目。农业部联合银监会确定的在“一省三县”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积累了有益经验。此外,地方自主推进的信用合作试点工作也态势良好,取得较好的成果。


要素与产业叠加之后,农民合作社的现代性更加突出,不仅通过常规的引进良种和先进技术以及延伸产业链、品牌化经营等措施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而且将土地、农房、资本等经营性资产纳入合作,形成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扩大了增收渠道,促农增收效果明显。目前,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的三大渠道。合作社通过吸收贫困农民以土地入股,盘活贫困户土地资源,实现了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增加了贫困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三)我国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取得重要进展成果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我国逐渐规范化发展农民合作社,尤其是2013年以后,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的发展。近5年颁布的与农民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和专业化,特别是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次修订成果体现在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取消“同类”限制等方面,体现出顺应农民合作社发展新情况、新要求的修法宗旨。


从近几年发生的农民合作社的大事件来看,国家鼓励和引导合作社积极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了监管力度,采用激励与监管并重的方式,预防“异化”现象,如一些合作社成立不规范、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如何预防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在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其中不能回避的两个问题是:第一,交易额能否作为判断合作社真正存在与否的标准;第二,公司能否加入合作社联合社。对此,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并取得共识。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导向及态势


2018年将迎来我国农村改革开放40周年,农民合作社的走势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成果促进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与支持下,继续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农民合作社今后的发展,需要的不仅是“能人”的带动,更需要具备“好人”和“能人”双特质的精英来带动


农民合作社具有“社会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这一点无论在国内外都是相通的、一致的发展原则或规律。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企业,也作为市场中的一种经济组织,就是要为农民谋取利益,服务农民成员,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农民合作社未来发展需要的不仅是“能人”的带动,更需要具备“好人”和“能人”特质的精英来带动。应有意识地将农村部分精英培养成农民合作社企业家,全方位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整体水平,引导他们一方面与入社成员成为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纵向一体化仍是农民合作社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


纵向一体化既可以是单个农民合作社延长产业链,实现“内部”纵向一体化发展;也可以是产业链上多个农民合作社合作,实现“外部”纵向一体化发展。不论哪种纵向一体化,对农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纵向一体化发展可以有效降低各环节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融入合作社文化,以合作社文化提升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良好的合作社文化包括办社理念、价值观和人文精神三个层面。农民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仅仅取决于市场、经济等因素,也取决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合作社文化。培育合作社文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整体社会环境,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与合作社文化精神完全契合,合作社理事长要正确引导成员,提高成员民主意识、人文精神的发育和对合作社办社理念的追求。在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环境下,在乡村治理进入新时代背景下,通过农民合作社自身软实力的建设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夏英;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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